近期,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公安局分局在进行无人机飞行管理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该市范围内有大量无人机“黑飞”,严重扰乱了空中秩序,为维护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滕州市公安局对部分违规使用无人机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拘留,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这一措施旨在加强无人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首次将
无人机 “黑飞” 行为
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情形
并予以处罚
此次新规的出台
初衷绝非 “限制飞行”
而是为了推动无人机飞行
实现 “合法、安全、可追溯”的
规范化管理
近日,滕州市公安局文昌、北辛、南沙河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依托常态化巡查与精准排查机制,成功查获4名非法操控无人机 “黑飞”人员,依法开具了我市首批无人机“黑飞”行政处罚罚单,及时消除了潜在的公共安全隐患。
经查,孔某、向某某、徐某某三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时,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且飞行高度远超适飞空域120米的限定标准,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杨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上述人员分别责令停止飞行,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点条款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重点解读

